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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松绑”国资创投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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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多地出台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弱化了保值增值要求。这无疑将对创投生态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曾经,保值增值是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创投基金不可逾越的一条投资红线。由于这条红线的存在,导致国资创投基金在投资操作中要求被投资方签署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中会设计保本条款,当这笔投资到期无法兑现约定条款,比如上市或业绩增速目标,被投资方需要按照回购协议,如数返还本金和利息。

  

  这条红线虽然保证了国资保值增值,但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一是利益输送难杜绝。采用回购条款有利于那些发展好的被投资方能以较低成本回购股权,国资表面上是安全了,但同样流失了不少股权增值收益,“名股实债”存在利益输送风险。二是主动管理能力弱。由于有回购条款保底,导致国资创投管理方在投资业务上缺乏精益求精的动力,更愿意投资些较成熟项目坐享其成,与其“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定位不符。三是决策效率偏低。在注重流程合规的背景下,国资创投机构追求决策和执行决策的流程万无一失,因此决策和执行效率较为低下,投资团队投资意愿不足,甚至可能会出现“宁可错过,不能投错”的现象。

  

  近年来,多地最早的一批财政性政府引导基金陆续到期。当国资出资方要求基金返还财政资金时,基金管理人面临来自政策或融资等多个方面的较大压力,可能会对已投项目采取较强的退出行为。若不同地域财政性政府引导基金批量到期,则有可能引发踩踏效应。这不仅与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大相径庭,也容易造成风险外溢。

  

  为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国资创投建立容错机制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一些地方也纷纷开展试点。《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提出,广东省政府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北京东城区财政局就《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加尽职免责的6条详细措施,引发广泛关注;安徽省也出台了《关于在国有资本投资科创企业审计中建立容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适用容错机制的3项基本条件,规定了4个具体环节的9项适用情形以及其他2项适用情形,同时细化规范了审计容错认定程序流程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成都高新区也宣布,在国资容错机制上开启新探索,针对种子、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基金等政策性基金设置了从80%到30%的容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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