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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被罚110万 违规向借款人收委托贷款手续费等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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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披露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24号)显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926.SH)存在如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违规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投资同业理财产品风险资产权重计量不审慎且向监管部门报送错误数据;部分EAST数据存在质量问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10万元,对张璇(时任杭州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发展四部总经理助理)警告,对傅百三(时任杭州银行建德支行客户经理)警告,对万里(时任杭州银行西湖支行客户经理)警告,对孙雷雷(时任杭州银行彭埠支行行长)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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